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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20 浏览次数: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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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9512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7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的决定》(云发〔200816号)精神,促进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旨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缩短转化周期。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组建的科研开发实体。可以是独立法人企业或企业所属的内部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中的研究机构;也可以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合共建。
第四条云南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认定和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机构均可提出申报申请。
(二)申报单位应当有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比较完备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条件。
(三)申报企业近两年内年均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均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3%以上。
(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独立申报的,其专业方向必须与本省重点产业紧密结合,具有云南优势和特色,有长期的应用合作单位,近三年内本专业至少有1项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应用,累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达3000万元以上。
(五)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申报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共建为非独立法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以主要合作单位考查认定;联合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以企业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查认定。
第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研究内容符合本省产业发展方向,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前景,能面向行业提供有效技术服务。
(二)获发明专利、行业或国家标准2项以上。近三年内承担国家级应用开发项目1项以上,或省级应用开发项目2项以上。
(三)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研开发队伍和管理队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低于4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15名以上,比例达50%
(四)建立了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开展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合作的能力和实践。
第三章 申报、认定与考评
第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填写《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及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经科技主管部门签章后推荐报送省科技厅。
第九条省科技厅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审等,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确定拟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条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上对拟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予以认定公告,颁发“云南省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牌匾。
第十一条已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11月底前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对已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定期考核、滚动管理,以认定资格和条件等为依据(具体考评标准另行发布),组织专家每2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提出整改措施并作出改进;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省科技厅将进行通报,取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并酌情收回有关经费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在申报、认定及考评等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厅应当撤销申报单位的认定资格,并取消其两年内申报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科技厅将优先给予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十五条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直接实施或参与实施的科技项目,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或推荐国家科技计划给予支持;对绩效显著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716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格式)(点击下载)
主题词:科技 规范性文件△ 认定 办法 公告
报:科技部。
送: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
发: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委办厅局、行业协会科技处、高
等学校、科研院所,高开区管委会,有关省属大中型企
业,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办公室 (共印250份) 2009年6月29 印发

打印:李俊妍 校对:李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