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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20 浏览次数:
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云政发〔2008131号)和《云南省“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云政发〔2011133号)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云南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区位、资源、产业及人才优势,积极扩大国际科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实现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目标,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在承担国家和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省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五种类型。
第三条 省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创新、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通过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使省国合基地成为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产业规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工业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且为盈利企业。
第五条 国际创新园申报条件
国际创新园是依托云南省科技产业基地或者园区建立的,集研发、孵化和产业化功能为一体,具有一定国际产业技术转移承接能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技术研发、企业孵化、技术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是领域或者地区研发力量聚集的重要平台。
(二)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创新型(试点)企业达10户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达5个以上。
(三)吸引2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入驻园区。
(四)建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5个以上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通过科技创新培育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六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依托云南省具有高水平科技研发能力的机构,旨在推进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并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人才和经验。
(二)承担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通过联合研究,开发出2项以上新技术或者新产品。
(三)与世界著名的科研院所、大学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滇开展合作研发。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者产品,核心技术或者产品获得3件(项)以上国家知识产权授权(认证),或者2项以上研发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五)拥有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的,可以获得优先认定。
第七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申报条件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依托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的科技中介组织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云南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三)向海外成功转移技术5项以上。
(四)与东南亚、南亚等发展中国家合作,通过国际技术转移,在技术和产品对外输出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与辐射力的申报主体优先认定。
第八条 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申报条件
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是依托云南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在海外合作共建的研究站点、科技园区和示范基地。申报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驻在国(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研究条件,稳定长期的合作协议和土地租约。农业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00亩。
(二)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品的技术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对云南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驻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符合农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云南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重点领域,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的特色示范园区优先认定。
第九条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条件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依托省内各类机构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统筹全省国合基地建设的基础性力量。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
(三)承担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取得突出成效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四)对本地区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条 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资质证明(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三)与国外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国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单位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需提供与驻在国(地区)签订的土地租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适时组织申报和认定。
(二)由省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审核申报材料,上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考察评审,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考评的申报单位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并予以授牌。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为省国合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统一规划、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机制,即由省科技厅与推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省国合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建立全省国合基地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加强省国合基地建设与科技计划的结合;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省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为省国合基地的推荐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和推荐本地区、本行业省国合基地的申报;指导省国合基地建设工作,帮助省国合基地解决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困难;建立省国合基地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省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积极推广省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鼓励推荐部门根据地方特点和省国合基地自身发展实际,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依据跟踪评价和考核结果,对合作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省国合基地,给予表彰及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省国合基地后续申请国家和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省国合基地,将给予通报。对于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省国合基地,将取消其省国合基地资格。被取消省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国合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七条 对获得认定的省国合基地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30-50万元。
第十八条 择优推荐省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并对获得认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50-80万元。
第十九条 优先推荐省国合基地申报国家级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二十条 通过云南省对外科技合作计划国际合作专项,对省国合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推动省国合基地更好更快地发展,适应做大项目、攻克关键技术和出高水平成果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省国合基地在国(境)外申请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先给予相关补助。
第二十二条 优先支持省国合基地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通过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优秀科研人员)海外培养计划及其他政府间派出渠道赴国外开展短期访学及合作研究;对省国合基地拟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
第二十三条 组织建立“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盟”(以下简称“基地联盟”),为成员提供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省国合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基地联盟在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统筹协调联盟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一二年五月十日起实施。